中国海洋研究委员会
THE CHINESE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OCEANIC RESEARCH
第四条 委员会由代表我国海洋科学界各个方面或学科领域的海洋科技人员组成。委员的人不超过36人。
第五条 委员由应届委员会与我国海洋科学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委员的连续任期以四届为限,每届至少换六分之一。
委员会设名誉委员,名誉委员由委员会授予。
第六条 委员会的权力机构是其全体会议。委员会每届两年。全会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亦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委员会全会的职责是:
1.制订和修改委员会会章;
2.听取和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3.讨论并决定委员会工作计划;
4.从委员中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和秘书长一人;
5. 委员会设前主席,由刚卸任的主席担任,其委员的任期不以四届为限。
第七条 主席、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负责委员会全会休会期间的工作并商定海科委的“指定委员”。
第八条 秘书长经与主席、前主席和副主席协商,可选任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有:
1.自然资源部的拨款;
2.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资助;
3.各有关学术团体和个人等的捐款。